→ cowbay8025 : 不能先口頭討論好要用哪條嗎 04/10 02:12
推 bubuer : 不用想太多,簽出去給上面的改最快,他們不喜歡自 04/10 02:25
→ bubuer : 然會給你答案 04/10 02:25
→ bubuer : 不要耗費太多心力糾結 04/10 02:25
感謝 自己也覺得花太多心力在公文上了 = =
推 askker : 不能先簽後稿嗎?這麼急是受到關說了吧 04/10 06:17
→ eno4022 : 你的簽呈如果沒辦法寫到讓首長直接批如擬,那你的簽 04/10 06:46
→ eno4022 : 呈一定有問題 04/10 06:46
→ eno4022 : 你把認定的責任推給首長,這是不對的 04/10 06:47
→ eno4022 : 你想甩鍋給首長,首長又不是白癡 04/10 06:50
歹勢 說明不清
應該是說 基於我承辦的立場 是覺得用第3款駁回
但首長來談話 問說可以用第1款許可嗎
就自己的認知
規定順序 應該是1 2 3
例如攤販的例子 是第1款文件具備 就許可
第3款是規定 有兩人申請 先駁回 或要補協調結果之類
法感上 3款應該是規定特殊狀況 所以要優先1款
但首長說 既然1款有符合 那先許可一方也沒問題吧
到底要先用1或用3 其實我也沒依據 只是法感上應該是這樣
有請主管機關函釋過 但回來也是規定照抄
所以才想說 這應該算有爭議 要先講清楚
你請我朝這方向寫 我也用簽呈請你自己決定這樣
→ bebi : 翻譯:我沒先溝通好,請長官幫我決定 04/10 07:08
推 WTF1111 : 稿只是函的前身,並沒有其他意涵 04/10 07:25
→ WTF1111 : 簽則是所有需要長官蓋章同意的公文書 04/10 07:26
推 kutkin : 簽稿並陳是你確定長官會照你的方向 只是讓他知道 04/10 07:40
推 kutkin : 主管說併陳就併陳。 04/10 07:49
謝謝
推 akeji : 重簽就重簽,攤販賺錢也不會分你,保護自己最重要 04/10 07:58
→ Hifumi1023 : 先簽後稿 04/10 08:04
謝謝
推 kutkin : 反正就多寫一次稿而已 主管開心最重要 04/10 08:17
※ 編輯: gs1 (117.56.163.18 臺灣), 04/10/2026 08:47:53
推 Carmelo3 : 沒違法疑慮 長官要給過就照長官意思簽 04/10 09:29
→ gokratio : 不用想太多~各單位有各單位公文玩法 04/10 10:49
→ gokratio : 有的要簽稿並陳 有的要先簽後稿 都是一樣意思 04/10 10:49
→ Diaw0803 : 不用想太多 有疑慮一律先上簽再說 決定好再下一步 04/10 10:54
推 luismars : 客氣點大概會貼個“請說明”丟回你桌上 04/10 12:11
謝謝
推 bursty : 你在簽中就要敘明你建議的選擇跟考量,看會辦單位 04/11 03:11
→ bursty : 有無不同意見,讓長官批,函稿就照你簽的選擇去回 04/11 03:11
→ bursty : ,簽不過,你函的內容自然要改 04/11 03:11
感謝
→ iiichu : 簽先解釋長官說的那款你覺得不行的原因 再寫你的意 04/11 09:43
→ iiichu : 見(駁回)函稿先擬駁回的 至少公文系統留陳核軌跡 04/11 09:43
→ iiichu : 大概率會被退文 找你懇談 之後就看你怎麼決定 04/11 09:43
感謝
推 Fiztcc : 先簽後稿時間會拖比較久啊 直屬主管說並陳就一起簽 04/11 15:06
→ Fiztcc : 上去就好 04/11 15:06
原來如此
※ 編輯: gs1 (220.129.207.199 臺灣), 04/11/2026 22:36:47
推 octopuso1c : 你認為有所爭議 就用先簽後稿,再視一層核示後再擬 04/12 17:40
→ octopuso1c : 稿,不就解決了@@除非你的主管很堅持併陳 04/12 17:40
推 nedfrankie : 案情複雜→先簽後稿,有圖利之疑→甲乙案給首長選 04/13 10:16
→ nedfrankie : 主管和承辦意見不同,準備錄音筆 04/13 10:17
→ ppt123 : 你自己都認為該如何適用法條有爭議(所謂甲乙二說) 04/13 10:20
→ ppt123 : 那麼應先將(形式上都合法的)甲乙二說簽請上級定奪 04/13 10:20
→ ppt123 : 畢竟稿是對外行文給民眾,是要有你機關確定立場的。 04/13 10:21
→ ppt123 : 你先在思維上游確定了採哪說依哪條,才擬稿依該條將 04/13 10:22
→ ppt123 : 處置該攤販案的內容,民眾收到看到的公文就是後者。 04/13 10:23
→ ppt123 : 原po的長官的說法有誤,他要在程序上讓你陷於無爭議 04/13 10:25
→ ppt123 : 是自己決定先採甲乙哪說(長官才能免選擇定奪責任) 04/13 10:25
→ ppt123 : 若你不想讓長官覺得你不鳥他、你也粗估甲乙說都合法 04/13 10:27
→ ppt123 : 簽稿併呈的簽裡你最終需採定某一說、同時依該說擬稿 04/13 10:30
大感謝
※ 編輯: gs1 (223.200.123.13 臺灣), 04/15/2026 16:06:11
→ requiem : 沒爭議的話,這種不是特別重大的攤販案通常以稿代簽 04/15 19:59
→ requiem : 就好了,法條有疑慮加會法規會/室給他們背書。 04/15 19:59
→ Xavierk : 有問題的話 長官會退文 04/19 20:1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