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laptic (靜夜聖林彼岸花)
看板HatePolitics
標題Re: [討論] 民眾黨要不要成立個宗教法人啊
時間Thu Apr 2 11:21:00 2026
※ 引述《ketter (挖西林老背)》之銘言:
: 每年選舉補助款那麼多
: 你就痛一次,乖乖繳納贈與稅
: 然後當作香油錢,捐給自己成立的宗教法人
: 以後名正言順地幫阿北立神像
: 萬千小草速速來拜見
: 想怎麼花,就怎麼花
: 阿北也可以用香灰把臉塗黑
: 或是表演一次喝一瓶高粱
: 藉以增加自己的威信
還不如催促儘早通過《宗教團體法》了吧!
按照內政部頒佈的草案總說明:
「近年來,臺灣地區各宗教蓬勃發展,社會各界要求推動宗教立法以規範宗教團體之議不
斷,而宗教界則希望政府尊重宗教組織自主、自律原則,為回應社會各界及宗教界之意
見,於現行以財產為集合之財團及以人為集合之社會團體外,創設兼具人與財產之宗教
法人,規範其組織運作得依其教制或傳統於章程自定,並可取得法人資格,將外界捐獻
之財產登記於法人名下。另對於目前一萬二千餘座登記有案寺廟,為維護其既有權益,
在不違反公益原則下,特別規範得繼續運作。」
正是因為有亂象,所以本來的《監督寺廟條例》已不堪使用,不另外以新法進行規制,就
沒辦法解決既有的弊端...
而在這個法律還沒通過之前,想繼續徇私枉法,自然是存在一定空間的
要極盡一切手段,去鑽入這種漏洞的話,後果其實是可期的
不僅比普通的「侵占」罪更嚴重,如果有政商也向這個法人作出捐贈,涉及的麻煩恐怕只
會更多、不會變少
這比他正面對的指控嚴重多了,不放在心上是不行的啊...
按: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五七號
刑法侵占財產犯罪,對於財物持有之概念,本即蘊含事實物理性及社會規範性支配之要素
,在以存款形式受託保管特定用途金錢之情況下,社會規範性支配要素對於持有之判斷具
有較大之斟酌比重。況侵占罪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,係因行為人對於所持有他
人之物,具有「濫用危險的支配力」而予規範,故本罪所謂「持有」,本不以事實上的持
有為必要,即便屬於法律上的持有亦無不可。將現金存放在金融機構,亦屬於保管金錢方
法之一,金融帳戶所有人或其指定之人,以真正之存摺、印章或提款卡,即可將存款轉化
為具體之金錢而提領或轉匯他人,就金融機關事實上所支配之金錢,處於得自由處分之地
位,自係基於存款之法律關係而取得對現金之支配占有。
反正他自己的威信既然已經隕落了,想要拉擡也沒有用,不如儘早放棄了吧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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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、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
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〈あす〉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〈だれ〉のことも
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、あの頃
輝く未来は、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
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、奇蹟を叶えてく
——玉置成実《リザルト》(『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』第二片尾曲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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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 Vansace: 宗教 宮廟寺廟 ㄎㄎㄎㄎ 極度方便啊 114.47.82.247 04/02 11:29
推 ketter: 快叫藍白快點修法通過 114.44.46.117 04/02 11:40